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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对12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一)
来源: | 作者:bjssdsh | 发布时间: 2019-04-22 | 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整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3.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4.系统内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5.干预、操控、把持、破坏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6.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7.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8.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违规违法开展业务,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9.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10.工作服务联系对象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长期缠访、个人极端、严重精神患者等易肇事肇祸人员;

11.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电话:3260234,326024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重点

1.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市场和领域的违法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等涉黑涉恶问题;

2.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问题;

3.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发现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以及暴力抗法等涉黑涉恶问题;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查处市场监管系统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等问题;

5.将传销纳入专项斗争延伸打击范围,严厉打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行为;

6.严厉打击保健品、食品、家用医疗器械(保健器械)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7.严厉打击坑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药劣药、不合格食品等黑工厂、黑窝点;

8.严厉打击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市场和领域哄抬价格、虚假标价、低标高结、欺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9.严厉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3238315

市生态环境局整治重点

1.重点查处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强揽及垄断工程、恶意竞标或聚众造势、威胁恐吓、尾随滋扰、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2.重点查处涉及企业废水及废气治理、固废(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生态环境污染整治等工作中的黑恶势力;

3.重点查处工业集中区企业偷排、暗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4.重点查处以环境污染为由策划、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要道。干扰、阻挠、抗拒和妨碍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从中牟利,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

5.重点查处为“散乱污”等严重落后生产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提供“保护伞”的黑恶势力;

6.重点查处其他参与侵占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12369

市金融办整治重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以非法集资资金开展非法小额贷款业务;

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非法抵押贷款业务;

4.非法从事“校园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

5.非法进行高利放贷,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

6.制造谣言、制造恐慌,煽动群众到银行挤兑,以及寻衅滋事、非法聚众冲击金融机构;

7.有组织进行保险诈骗或与黑恶势力勾结骗取保护费;8.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组织实施金融诈骗。

市金融办举报电话:3262302

市文物局整治重点

1.盗掘、盗窃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构件、石刻、石窟寺等文物犯罪行为;

2.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挖沙取石、非法取土、开山炸石等违法行为;

3.在文物保护修缮、博物馆建设、考古勘探发掘等工程项目中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煽动闹事、阻拦施工、强占工地、强揽土石方、劳务施工、垄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和建筑砂石料供应、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4.在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恐吓游客、尾追兜售、收取保护费、聚众煽动闹事的违法行为;

5.在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干扰执法、暴力抗法、威胁侮辱、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煽动聚众闹事,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冲击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6.包庇或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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