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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宝鸡市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宝鸡市山东商会 

英文名称: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ao ji                        

第二条  宝鸡市山东商会是由在宝鸡的山东籍人士组成的具有非盈利性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承担法律责任的办会方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团结教育在宝鸡的山东籍经商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自觉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的活动;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立足宝鸡,面向全国,为宝鸡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宝鸡市工商联(总商会)业务指导、民政局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陕西省宝鸡地区。本会的会址是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陈仓大道千河桥西端北侧120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做好穿针引线工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洽谈会、政府恳谈会和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和业务素质;组织会员开展行业间或境内外的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四、倡导文明经商,树立山东人良好形象;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处矛盾和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缓解同乡相处中的有关问题;

六、发扬山东人的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七、为会员在生产、经营、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八、利用商会优势,创办商会经济实体,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山东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宝鸡市投资兴办,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意愿;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没有偷漏税,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个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会长、副会长走访、实地考查后,并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交纳会费后由山东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日起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数量达100个以上示情况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片或分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选任制),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达3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般3人,设监事会,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该会负责人和理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九 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聘请商会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及专家的工作;

(六)确定提名财务人员和其他重要部门人员,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经费审批工作;

(七)负责各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报告,供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负责加强对会员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八)负责指导为会员开展各项互帮互助的经济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商会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协助会长做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及非公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三)协助会长对非公代表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助建立健全经济服务体系及经济服务网络工作;

(五)在商会从事“光彩事业”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负责对会员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促进和完善商会工作;

(七)争做商会会员的带头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商会的凝聚力;

(八)负责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商会会长、领导下处理本商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商会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就本商会主要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负责组织商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商会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和简讯、大事记,负责执委会、会长办公会及有关座谈会的工作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负责文书处理、宣传报道工作;

(五 )负责对外联络与接待工作;

(六)负责做好非公代表人士和会员档案工作;

(七)负责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八)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九)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十)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十二)负责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且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存入该会档案备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应向会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当年财务开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保管商会相关印章,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告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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