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教育局、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宝鸡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管理规程(试行)》和《宝鸡市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规范(试行)》,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流程,该举措在全省尚属首家制定。
关于学校食堂操作规范《管理规程》明确了哪些做法?
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四季豆、豆浆、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学校应配备消毒设施并对学生使用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
针对有食堂的中小学(托幼机构)应建立陪餐制度。学校校长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轮流陪餐。
要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每次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才能向学生出售。
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并做好陪餐记录。若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划分《责任规范》提出哪些要求?
《宝鸡市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规范(试行)》,要求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现场保护、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该规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隐情不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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