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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网 | 作者:bjssdsh | 发布时间: 2021-02-23 | 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经市政府2020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旧城(城中村)改造和城市“五拆”工作的实施,为我市“四城”建设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原《办法》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保证市政府政策法规的延续性、及时性,结合5年的工作实践,原《办法》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修改完善:一是被征收房屋过渡费较施行之初已明显偏低,为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确有必要进行适当提高;二是个别工作程序(如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备案、报请市区政府做征收决定所需材料)前期未做具体规定,致使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流程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确有必要在《办法》中予以明确;三是政府机构改革后,一些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的单位合并、设立(如资规局、港务区),名称变更、职能变动,确有必要对其称呼和工作职责做相应调整。

    二、修订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由市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期间,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各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与各区具体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在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按程序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司法审查。经反复修改、调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形成目前文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原《办法》基础上,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1.明确工作职责。增加了高新区、港务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对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房屋征收相应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2.提高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将住宅房屋过渡费由“每月8元/平方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提高至“每月10元/平方米的,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增加了非住宅房屋的过渡费(每月20元/平方米)。

    3.规范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规范了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程序。第十六、十七条规范了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九条列举式的规范了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所需材料。

    4.建立长效机制。第四十二条增加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奖励标准适时提出调整,向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不再设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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