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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毒”难消
来源: | 作者:bjssdsh | 发布时间: 2018-11-27 | 310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铅毒”难消

陕西凤翔、湖南武冈、甘肃徽县……

这是一份不断扩充的“血铅超标”事件地区名单。梳理近年各地“血铅事件”,似乎难逃这样一个怪象:企业“排放合格”与居民“血铅超标”同时存在。这些事件背后几乎都存在当地政府为追逐经济利益,或默许或纵容设立高污染企业的影子。

对于接踵而至的血铅超标事件,国家环保部于2011年掀起“肃铅风暴”,通过对“铅毒”的肇事行业——中国铅酸蓄电池业等高污染行业展开刮骨疗伤式整治,期冀“铅毒”事件、重金属超标事件此起彼伏之势“迎来拐点”。

不过,肃铅风暴之后,拐点未现,血铅阴影并未远离中国。

以身验“毒”的乡村儿童

“有新线索,我要出发了。”电话那头的宋元嗓子低沉、沙哑,但一提及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他马上来了精神。自2011年,结束8年调查记者生涯后,“关爱铅儿童,让中国儿童免于重金属污染”成为他工作的重心,忙碌是常态。

几年间,只要有儿童血铅事件爆发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宋元的身影。

当记者询问所关注的血铅事件有无共性时,他总结,在事件爆发之前,企业、村民、政府博弈多年,污染问题要么被认为属其他因素所致,要么村民会被告知“企业排放合格”。直到这些乡村儿童,用已经“超标”的血液作出污染的证明,才可能触动地方政府。

此次铁龙血铅事件,概莫能外。在血铅事件爆发后,该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包忠谷同样向记者表示,企业“排放达标”。

这一被偶然发现的群体性血铅超标事件中,血铅含量最高的儿童已达313.6毫克/升,属于中度铅中毒。

据原卫生部2006年印发的《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和《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儿童血铅的正常范围为0-100微克/升,100-199微克/升属于高铅血症,200-249微克/升的为轻度铅中毒,250微克—449微克/升的为中度铅中毒。

上述两项规范制定者之一,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副院长,现任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吴宜群告诉记者,铅的毒性不是只有超标时才存在,0-100微克/升不是安全值。“血铅值即便在0-100微克/升时,虽尚不足以产生特异性的临床表现,但对儿童智力发育、体格生长以及听力会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重金属污染案件12起,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2010年14起,其中9起为血铅超标;2011年7起发展成为血铅事故……

“这些发生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血铅事件,上演的几乎都是同样的版本,由村庄周边的环境引发,最终以儿童血铅超标的形式表现出来。”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科主任医师郝凤桐认为,与成因复杂的城市儿童铅含量超标不同,中国乡村血铅事件的肇始原因基本都明确指向附近某个或某些特定涉铅污染企业。

吴宜群也判断,一个群体性血铅中毒事件,肯定源自一个共同接触的污染源。

维权路上N道坎

发生在去年8月江西上饶的打砸事件,又一次重演了同样的公共卫生危机。

2014年8月11日,一天之内,在江西上饶发生两起打砸事件。事件的背后,是上饶镇接二连三发生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而政府却告知公众企业“排放达标”。

在该事件进行过程中,面对村民的激愤,企业喊冤:“如果真有污染,村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打砸,谁还敢来投资?”

那么,如何打破“黑色定律”,来为铅污染受害者维权?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并不缺乏。按照2010年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发生纠纷时,“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坦言,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者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还是难题。因重金属污染损害人身健康是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从受到污染到爆发疾病有一定潜伏期,潜伏期内健康已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难题。

立案难是环境污染诉讼遇到的第一道关。 过去10年,刘湘律师代理了几十起环境案件,成功立案的仅为个位数。

而在这些“个位数”中,拿到判决的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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